为贯彻落实国务院《质量发展纲要(2011-2020年)》,推进质量强国建设,根据《争创“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”活动指导意见》(国质检质〔2012〕179号),经武汉市、秦皇岛市、绍兴市政府积极创建,所在省质量兴(强)省领导小组审查推荐、专家组考核验收并向社会公示,同意命名武汉市、秦皇岛市、绍兴市为“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”。示范期为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。
特此公告。
质检总局
2018年3月6日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aqsiq.gov.cn/xxgk_13386/jlgg_12538/zjgg/2018/201803/t20180314_514369.htm